同行十载,感恩相伴——外国机构员工“外事服务十周年”纪念活动成功举办 2023年12月9日,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公司)于上海影城举办了2021至2023年度外国机构员工“外事服务十周年”纪念活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贝兆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副处长王勇、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主任蒋惟坚、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党委书记童晓白、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副主任吴炜和来自三十余家外国驻沪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外国人学校等外国机构的近八十位外事服务满十年的员工共同出席了本次活动。 纪念活动上,出席的五位嘉宾领导分批为员工颁发了“外事服务十周年”纪念奖牌。随后,来自不同机构不同岗位的三位员工代表分别从文化、签证、行政三个岗位的角度浅谈了自己对外事服务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她们从自身的工作成长经历出发,分享了在中外沟通交流过程中提炼总结的工作经验与技巧,描绘了与上海外事服务共成长的十年。 发言的最后,每位都表示,作为外事工作中的一颗小螺丝钉,将继续为中外双方沟通发挥桥梁作用,为上海的对外交往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市外办贝兆健副主任致辞,他表示,中国籍雇员从事的外事服务工作是上海外事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他对各位员工十年来在各自岗位上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同时,他也对各位员工朋友提出了殷切期许。作为外事服务队伍的一员,虽岗位平凡,但意义重大。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增长才干,才能行稳致远。“十周年”是一个新起点,各位员工要立足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开拓创新,迎接挑战,为国家和上海的外事服务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长期为在外国机构工作满十年的员工举办纪念活动、颁发纪念奖牌。这既是一场回首过去的老友聚会,也是一个展望未来的崭新起点。大家因外事服务相聚于此,与好友同仁交谈甚欢,共同合影留念,见证十年的里程碑。初心不与年俱老,奋斗永似少年时。愿每位外事服务人未来能继续在前进的路上从容笃实,不忘初心,以梦为马驰骋天涯。 再次诚挚感谢每一位为上海外事服务工作辛勤付出的你,也期待你我共同见证下一个十年!
2023-12-12 09:39:0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标准 (2024年3月起施行) 缴费基数 项目 单位 个人 由市社会 保障部门核定 养老保险费 16% 8% 医疗保险费 9% 2% 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0.5% 0.5% 工伤保险费 0.256% 由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核定 住房公积金 7% 7% 合计 32.756% 17.5% 说明: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第一条;《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之附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第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本市调整社保费率的通知。 (2)《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五条、第六条;《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4]1号)。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 (4)《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7]48号)第二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本市调整社保费率的通知。 (5)《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条;《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第三条;《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沪人社发[2018]150号)第二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本市调整社保费率的通知。 (6)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4号)第三条。
【医疗期概念】 问:医疗期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期限】 问:员工享有多少天的医疗期? 答: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