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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2021-12-01 09:14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和同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口径》,有关“三孩”生育政策、增加生育假和育儿假等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的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至六十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四、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

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五、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规定里的每年指的是“周年”。即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六、在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即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