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2017]48号)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7.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2%)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阶段性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