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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2016-06-17 14:2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本单位被确定为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费率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结算。

四、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