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年2月23日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的规定如下:
一、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2月26日发布的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答如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