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所调整。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处将于2016年7月起按新的标准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