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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和失业保险
2016-06-20 14:31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8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17号)。有关内容如下:

市政府通知规定: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四、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社、医保部门的通知规定:

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