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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开通
2016-06-11 15:09

各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知,为进一步整合网络服务资源,提升个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的便捷性与实效性,本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现将相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主要功能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网上申报:依据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已申报信息进行自动预填列,减少了申报内容的填写量;

(二)一站式完成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下载、打印、验证。

二、“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登录办法

(一)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重点推荐→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

(二)在浏览器中直接输入域名:gr.tax.sh.gov.cn;

(三)登录上海税务微信(自2月1日起);

(四)通过智能手机下载“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手机客户端(自3月1日起)。

三、“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 用户注册办法

推荐两种方法,请在应用平台的注册页面中任选一种进行实名注册。

(一)使用纳税信息注册。纳税人填列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等信息,“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对上述信息验证无误后,即可完成实名注册;

(二)上海市民信箱实名制用户注册。已在上海市民信箱实名登记的纳税人直接登录信箱进行实名注册;

四、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查阅操作手册;

(二)拨打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三)通过上海税务微博、上海税务微信提问;

(四)前往本市各办税服务厅向工作人员咨询。

服务公司建议各位员工通过“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公司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