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查看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沪地税函〔2017〕4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grsds/201702/t20170206_430146.html
并参考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手机12万申报,“本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4种正确打开方式》进行申报操作:
http://mp.weixin.qq.com/s/PhiGD2o5lmPPcm2RyXgn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