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缴纳标准
(2024年3月起施行)
| 缴费基数 | 项目 | 单位 | 个人 | 
| 由市社会 保障部门核定 | 养老保险费 | 16% | 8% | 
| 医疗保险费 | 9% | 2% | |
| 生育保险费 | 
 | ||
| 失业保险费 | 0.5% | 0.5% | |
| 工伤保险费 | 0.256% | ||
| 由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门核定 | 住房公积金 | 7% | 7% | 
| 合计 | 32.756% | 17.5% | |
说明:
(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第一条;《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7号)之附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第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本市调整社保费率的通知。
(2)《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五条、第六条;《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4]1号)。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执行及有关事项的重要提示》
(4)《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水平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7]48号)第二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本市调整社保费率的通知。
(5)《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十条;《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第三条;《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的通知》(沪人社发[2018]150号)第二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本市调整社保费率的通知。
(6)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4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