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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标准
2021-08-25 11:35:26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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